智周知识产权月报是由湖南智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推出的行业资讯聚合栏目。内容包括行业热点、重大政策、补助措施等。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市区政府、中心信息库、其他权威信息渠道和公开渠道。
政策&通知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3-06-29
结合近年来反垄断监管执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原文地址: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e155397fbe5c4c05ad3c1838c1322ad2.html
2、2023年7月1日起执行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
发布时间:2023-06-25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以下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原文地址: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6/25/art_332_185839.html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关于文件制作和提交典型问题的操作指引》全文发布
发布时间:2023-06-27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部分文件因填写不规范和系统问题造成审查周期延长和审批结论错误,为减少这类问题的产生,特针对相关情形进行说明,现转发关于文件制作和提交典型问题的操作指引。
原文地址:http://www.acpaa.cn/article/content/202306/5852/1.html
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公布2023年第一期诉讼代理人名单
发布时间:2023-06-29
2023年第一期诉讼代理人共有4619位。
原文地址:http://www.acpaa.cn/article/content/202306/5855/1.html
5、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
发布时间:2023-06-15
根据《“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开展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推荐工作。
原文地址: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6/15/art_75_185714.html
6、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1
未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提交的商标代理业务不再受理。
原文地址:https://sbj.cnipa.gov.cn/sbj/tzgg/202306/t20230601_27464.html
地方动态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长沙代办处办公地址变更
发布时间:2023-06-05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长沙代办处办公地址变更为:长沙市岳麓区西二环玉兰路433号长沙西中心T3写字楼17楼1705房。
原文地址:http://amr.hunan.gov.cn/amr/ztx/zscqqsx/zstzgg/202306/t20230607_29370089.html
2、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决定组织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
发布时间:2023-06-07
通过三年时间,逐步实现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创新管理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全覆盖。其中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类154家,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类企业86家。
原文地址:http://amr.hunan.gov.cn/amr/ztx/zscqqsx/zstzgg/202306/t20230607_29370089.html
3、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申报2023年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
发布时间:2023-06-02
国内从事软科学项目研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均可申报(截至申报日已承担我局软科学研究项目尚未验收、结题的单位除外)。
原文地址:http://csipo.changsha.gov.cn/zfxxgk/tzgg/202306/t20230605_11122906.html
4、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征集第二批长沙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
发布时间:2023-06-16
征集范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机构、学术团体等机构中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且有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实务经验的人员。征集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7日。
原文地址:http://csipo.changsha.gov.cn/zfxxgk/tzgg/202306/t20230616_11136889.html
5、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公布专利预审集中会晤试点单位名单
发布时间:2023-06-27
确定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企业为专利预审集中会晤试点单位。
原文地址:http://csipo.changsha.gov.cn/zscqbhzx/xwzx/tzgg/202306/t20230627_11146041.html
行业资讯
1、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2年度报告
全年共授权发明专利 79.8 万件,注册商标 617.7 万件,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压减至 16.5 个月,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 13.0 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减至 4 个月。
原文地址: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6/5/art_3249_185538.html
2、2021—2022年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经验做法和案例发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发布2021—2022年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经验做法和案例的通知
原文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vsoaHAn6Ik8c5GUAYsYkfQ
3、第十三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在东莞隆重举行
本届商标品牌节以“商标赋能新发展 品牌引领双循环”为主题,由第17届中国商标年会、2023中华品牌商标博览会及一系列主题活动构成。
原文地址:http://www.cta.org.cn/ttzs/202306/t20230629_53089.html
4、首批AAA级知名商标品牌在第十三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授牌
海尔集团等10家企业获评首批AAA(全国级)知名商标品牌。
原文地址:http://www.cta.org.cn/ywdt/202306/t20230627_53083.html
5、首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全国陆续颁发
近期,浙江、江苏等地陆续颁发首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原文地址:https://www.baidu.com/s?wd=首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pn=0&oq=首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知产案例
1、徐定朋与壹欣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明确商标先用权抗辩主体 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利
【案情与裁判】
徐定朋是“牧马人”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在另案中起诉广州市派仕盾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派仕盾公司)侵害该商标权,派仕盾公司在该案中提出在先使用抗辩,该案经二审终审认定派仕盾公司的商标先用权抗辩成立。壹欣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商标先用权抗辩证据与派仕盾公司在上述案件中提交的相关证据相同,一审法院认定壹欣公司的先用权抗辩成立,判决驳回徐定朋的诉讼请求。壹欣公司和派仕盾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同股东的关联公司。壹欣公司和派仕盾公司在上述两案中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在其各自的淘宝网店中销售链接的商品名称上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牧马人”,被诉侵权鼠标上没有该标识。壹欣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采购合同、协议书等,拟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自于派仕盾公司。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维护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稳定的框架下,商标先用权抗辩的主体除了在先使用者本人外,还包括:1.源自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先用权。(1)在先被许可使用人。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书的时间是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后,故壹欣公司不属于在先被许可使用人。(2)在先使用供应商的销售商。本案中,壹欣公司在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派仕盾公司,且被诉侵权标识并非使用在被诉侵权产品上,而是使用在商品链接名称上,因此壹欣公司不属于在先使用供应商的销售商。2.承继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先用权: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变更或转移后的继承者、自然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受让方。壹欣公司和派仕盾公司虽是同一法定代表人、同股东的公司,但双方均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且派仕盾公司并未注销,故壹欣公司不能作为派仕盾公司的承继人或受让方承继其商标先用权。综上,壹欣公司的商标先用权抗辩不成立,遂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壹欣公司停止侵权及赔偿徐定朋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商标法并未对可行使商标先用权抗辩的主体进行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本案提出商标先用权是对抗商标侵权指控的消极权利即抗辩权,并不是与商标权平行的权利,其性质是民事法益而非民事权利。在维护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稳定的框架下,以下两种类型主体亦可以主张商标先用权:1.源自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先用权:在先被许可使用人和在先使用供应商的销售商;2.承继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先用权: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变更或转移后的继承者、自然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等。二审判决对商标权人与在先使用人的权利边界,规范在先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等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http://www.gipc.gov.cn/front/content.action?id=24fde59d17f54e14b6964c40b4e13492
2、李颖欣与奇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厘清作品合理使用边界 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
【案情与裁判】
李颖欣在2020年4月30日发表了标题为《欧洲九大文化城市之一,充满北欧优雅,到处都是特色建筑》《塞班岛最有趣的沙滩,沙子像星星,游客禁止带走却可以花钱购买》的文章,并主张文章中的两张配图构成摄影作品,其为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在奇虎公司经营的360搜索网站搜索框内输入“欧洲九大文化城市之一,充满北欧优雅,到处都是特色建筑”,检索结果出现的网页包括涉案被诉侵权图片在内的多张图片,且该图片下方标有广告字样,点击图片,页面跳转到带有“丝路教育”字样和标识的网站;在搜索框内输入“塞班岛最有趣的沙滩,沙子像星星”,检索结果出现的网页包括被诉侵权图片在内的多张图片,且该图片下方标有广告字样,点击图片,页面跳转到带有丽江旅游攻略旅游最佳路线推荐的网页。李颖欣主张奇虎公司在其经营的360搜索(so.com)网站上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上述摄影作品且未署名,侵犯了其对涉案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奇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每案3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奇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李颖欣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奇虎公司赔偿李颖欣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每案600元。奇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奇虎公司作为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其上述广告行为并未改变自然搜索的结果,也不会导致网络用户无法通过搜索结果查找原始网页,实质上既不影响李颖欣涉案摄影作品的正常使用,亦未不合理损害李颖欣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还能够增加该作品的曝光量。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不打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奇虎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缩略图的使用并未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李颖欣作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对奇虎公司360图片搜索服务中缩略图的呈现方式持有异议,可以适用“通知-删除”规则,通过奇虎公司网站上公布的投诉渠道和投诉方式,要求其不得在涉案摄影作品相关搜索结果上附加广告,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二审改判驳回李颖欣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http://www.gipc.gov.cn/front/content.action?id=24fde59d17f54e14b6964c40b4e13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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