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天合光能公告称,公司分别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因其对于公司两项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07亿元、4.51亿元(共计10.58亿元),并承担案件涉及的维权合理支出及诉讼费用。
此次引发争端的两项专利,分别是“太阳能电池模块”(专利号:ZL201710975923.2 )与“太阳能电池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ZL201510892086.8 )。天合光能作为合法专利权人,在仔细比对分析后,笃定两被告共同制造、许诺销售以及销售的光伏组件等产品,完全落入了这两项专利的保护范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对此,阿特斯方面2月10日回应称:“我们会公告,以官方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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