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15 日,重庆医点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此前,腾讯公司曾申请宣告第 24813682 号“核信支付”商标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该商标与“微信支付”构成近似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医点康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被驳回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二审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志,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医点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宣传、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