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状告今日油条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不构成普通商标侵权,驳回了抖音公司的全部诉求,原告抖音公司已提起上诉,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今日油条公司等的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抖音公司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本案还在二审审理当中。 抖音公司是今日头条等四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抖音公司诉称,上述四个注册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请求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河南今日油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油条”)在开设早餐店售卖油条、豆浆等食品,在餐馆招牌、菜单、食品包装、店铺装潢、员工服装、微信公众号、网站、招商加盟广告及展览会等多处大量使用类似标识,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今日油条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在文字、含义、颜色等构成要素上不构成相同或相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于区分,现有证据未能证实今日油条公司等具有混淆故意或已造成公众实际混淆,故今日油条公司等不构成普通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头条”“今日头条”属于常用词汇,使用在新闻资讯领域固有显著性较弱,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分别使用在完全不同的市场,抖音公司在餐饮领域不具有现实利益,双方在该市场上没有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今日油条公司等未对驰名商标造成弱化、贬损或丑化,亦未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情形。
故即使涉案注册商标中的部分商标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今日油条公司等亦不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害。今日油条公司使用的企业字号“今日油条”与“今日头条”区别明显,其在微信公众号、网站等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今日头条”手机APP的运行界面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二者的广告语及海报存在差异,故今日油条公司等的行为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抖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