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夜郎古酒业”)正式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11月7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郎酒公司诉夜郎古酒业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夜郎古酒业等被判赔偿经济损失高达1.96亿元,并要求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随后,夜郎古酒业发布声明,表示对郎酒主张难以认同,将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夜郎古酒业此前表示,“夜郎古”商标合法存续且与“郎”商标在本质上不存在混淆,“郎”凌驾于“夜郎”的主观认定缺乏逻辑。从法理层面而言,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及判定标准,商标的近似与否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而“夜郎古”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整体外观以及所蕴含的文化内涵与商业指向性等方面,均与“郎”商标有着清晰且显著的区别,完全不符合商标侵权判定中关于“商标近似”与“容易导致混淆”的必要条件。
针对一审判决三十天内更改企业名称的要求,夜郎古酒业一方认为,自1999年夜郎古酒业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挖掘、传承和弘扬夜郎文化,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酱香美酒,注册公司名称并无一审判决认为的不正当竞争意图和行为。(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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