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不予核准的,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裁决。但如果申请人对复审的裁定仍旧不服该怎么处理?下面跟随智嵘律师事务所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商标申请被驳回,可以在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时,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同时附送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副本及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驳回复审决定有两种结果:一是裁定核准,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维持驳回决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的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践中,驳回复审的案件应当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申请人提起诉讼,应当提交起诉书副本、对初审裁定的答辩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
事实上,司法救济对于法院院长回应驳回的意义并不大。法院撤销商业陪审团驳回复审的决定的可能性非常低。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就驳回复审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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