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情况会有相应限制
一直以来,部分商标申请人喜欢将企业所在的地名或者地名简称加入到商标中,以标识产品的地理位置和来源。
但是,《商标法》对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情况有相应的限制,商标局发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也有对应的规定,具体该如何操作呢?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可以注册商标
首先,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可以获得注册。
比如“黄山”、“西湖”、“凤凰”等,不过要注意,千万不要加上“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如“凤凰县”肯定无法获得注册。
其次,将地名与其他文字组合,使含义在整体上强于地名,有名的商标如“上海滩”、“杭州湾”、“秦淮河”。
此外,还可以将两个地名的简称组合,只要商标局觉得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也能注册,比如“湘鄂牌”,还有“娄涟”等。
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可以放宽标准
如果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则可以放宽标准,如“永州冰糖橙”、“浏阳花炮”、“南县小龙虾”等。
需要商标申请人注意的是,虽然带有地名的商标,也可以获得注册,但是,商标局的审查员时常会将带有地名的商标机械的予以驳回。
此时,需要通过驳回复审才有机会获得注册,比如“王府井”是王府井集团的注册商标,其重新申请时,依然被商标局驳回,通过复审才获得注册。另外一件有名的商标“博鳌亚洲论坛”,每一次申请,都有部分商标被驳回,也是通过驳回复审才能获得注册。
因此,企业在申请带有地名的商标时,除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外,也要做好复审的准备,对于重点商标,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大意而放弃复审,从而丧失了注册的机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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