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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补正之申请事项补正

发布时间:2023-04-07浏览次数:10394

商标补正之申请事项补正


1、申请人为自然人,未按要求填写身份证件号码的。


2、申请书中申请人地址与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的,或者未详细填写地址的。


3、申请书中申请人名称或地址中含有非中文简化汉字的。例如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名称中含有繁体字、日文文字的,或是外国申请人中文名称未完整翻译为中文的。


4、外国申请人,未填写申请书中申请人英文名称或地址的,或者英文名称或地址与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的,或者英文名称或地址含有非英文文字的。


5、外国申请人未填申请书中“申请人国籍/地区”的,或者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6、外国申请人未填写申请书中“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的,或者填写内容不正确的(如非中国内地(大陆)地址)。


7、国内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中“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栏的。


8、未在“商标申请声明”栏声明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但在“商标说明”栏内明确说明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注意:经补正,申请人仍未在“商标申请声明”栏声明的,视为不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不对其所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9、申请书中申请人章戳与申请人名称一致,但非公章的(如合同章等)。


10、声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未附送相关文件的,或者附送相关文件不齐备的。


11、申请事项中存在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补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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