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不予登记的情形,概括如下:
(1)出质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不是全体专利权人;
(2)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或专利权已经终止;
(3)专利权处于年费缴费滞纳期;
(4)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如果无效宣告审批结论是部分无效,则需要提交质权人知情同意的声明;
(5)专利权处于终止或保全期间;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7)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8)同一专利权重复质押。
在此期间,交易的不动产仍属于出卖人所有,作为普通债权人的买受人,其权利范围有限,一旦不动产在另案金钱债权中成为执行标的,则将面临极大的不确定处置风险。故作为已经依照买卖合同履行完毕支付不动产对价等义务的买受人,其对该不动产享有的预期物权在与申请执行人的一般金钱债权的实现发生冲突时,法律应优先选择保护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
通过上文知识可知,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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