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完产品的种类相同或相似,确定好比对对象和判断视角后,就可以进入判定步骤的重头戏——相同或相似认定了。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即进行外观设计的相同或相似认定时,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则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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