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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Japan 商标保护制度及申请务实

发布日期:2024-06-28 11:10:53 浏览次数:585

日本Japan商标保护制度及申请务实(2015)

最新申请流程可能有所变化,请致电15802518627(微信同号)咨询。



一、概述

日本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59年4月13日颁布、2015年4月1日修订的《商标法》。“日本特许厅”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日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日本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若是该国的驰名商标,也可以“在先使用” 主张商标权。


日本是《里斯本条约》、《巴黎公约》、《尼斯协定》、《WIPO公约》和《商标法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故商标注册既可以通过“单国注册”的方式办理,也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二、商标申请

目前,日本采用尼斯分类第10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表多类申请。日本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名称、图形、三维标识、颜色组合、标语、声音、全息图、动态图。


若申请人非日本居住的,可直接通过日本特许厅网站申请,但必须提供一个当国通信地址。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1.商标图样;

2.具体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一个类的商品/服务在当国所占群组不能等于或超过8个,否则需提供实际使用证据或意向使用说明书);

3.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4.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及对应的日语翻译。

申请注册日本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一受理—审杳—核准—发证—公告。


申请递交后3天左右受理。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查查主要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可获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


审查不能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书载明的时限内予以答复。获证后,将安排公告,自公告日起2个月为异议期,任何利益相关人或在先权利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异议的理由主要有:

1.与在先商标冲突,如拥有在先的注册商标

2.商标缺乏显著性;

3.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4.恶意注册;

5.与在先其他权利冲突,如商号权、外观设计、版权、人名等。

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将正式注册成功。顺利的情况下,日本商标注册目前需要6〜8个月;如中途遇到异议或驳回,时间将会延长,往往可能会耗时1〜2年。


三、商标维护

日本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册日起算;到期日前6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6个月;续展有效期10年。


商标注册后的无效或撤销申请,一般可根据《日本商标法》下述两个条款提出:

1.第四十六条:(1)违反商标法规定的;(2)申请商标时已知或应知有他人权利在先的,可申请无效。

2.第五十条: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未在当国实际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请撤销,不可抗力除外。


商标无效申请可向特许厅提出,在现行审查条件下,一般需耗时1〜2年。被申请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应对他人以“未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发票•标签•市场调查结果
•产品目录•报价单•基于互联网的使用
•营业额证据•广告•持续维护的网站
•包装、装潢•书面声明


四、其他

日本采用先核准注册发证再公告异议的流程,与国内区别较大,在拿到注册证后 还要密切关注商标在异议期的动向;若在公告期内被异议掉,即使已拿到注册证书商 标也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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