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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机电与雀友科技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2-21浏览次数:10416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雀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浙杭知初字第469号


二审案号:浙民终151号



【裁判要旨】


对于商标权和企业字号权存在的权利冲突,应秉承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及禁止混淆等原则加以评判。



【案情介绍】


原告: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雀友科技有限公司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机电公司)与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松冈公司)、杭州松冈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松冈公司)在股东关系上存有关联。松冈机电公司于2008年经受让取得第1110578号“雀友 QUEYOU”商标(以下简称主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麻将”商品上。此外,松冈机电公司另经受让或申请,取得了数件与“雀友”相关的注册商标


雀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友科技公司)成立于2002年,原名“浙江雀友娱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1年更为现名。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斌曾担任案外公司杭州海鑫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海鑫公司、雀友科技公司分别于1999年4月、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作为浙江松冈公司的特约经销商,销售“雀友”牌全自动麻将机。2005年3月,浙江松冈公司致函解除与雀友科技公司的经销关系,并通知该公司停止使用涉案“雀友”注册商标,胡斌表示确认。其后,松冈机电公司在《钱江晚报》上对其“雀友”商标权利予以明确声明,并明确雀友科技公司的一切商业行为与其无关,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松冈机电公司认为,雀友科技公司生产、销售使用“雀友科技”、“雀友科技制造”文字的麻将机,在展会、宣传资料、产品外观中使用“雀友科技”、“雀友科技欢迎您”、“浙江雀友科技荣誉出品”等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雀友科技公司不正当使用松冈机电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雀友”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雀友科技公司应停止使用或者变更含有“雀友”的企业名称,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雀友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含有“雀友”字样的企业名称;没收、销毁侵权物品;在《浙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雀友科技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雀友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雀友”字号的企业名称;销毁库存麻将机上使用“雀友”文字的商业标识;在《钱江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松冈机电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一审宣判后,雀友科技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雀友科技公司所使用的标识中包含的“雀友”字号是最具可识别性的部分,亦是可代表雀友科技公司的有效指称,应认定系对其企业字号的突出使用,属商标性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雀友科技公司使用现企业名称,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且该行为足以误导公众,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松冈机电公司的在先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及社会公众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雀友科技公司不论是否突出使用“雀友”字号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故应停止使用该字号。综上,该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以下三个要点对于本案事实的认定、涉案行为的定性,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其后的审判工作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1.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系商标价值的重要组成,随商标所有权的移转由受让人承继和享有。2.若行为人明知涉案商标的权利状态,不作合理避让,而进行近似性地使用,可认定其具有主观恶意。3.任何人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和尊重在先权利的公平竞争规则,不得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若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注册,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误导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可径行判决停止相应字号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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