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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及认定原则

发布时间:2024-12-13浏览次数:10157


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或“世所众知”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指的是为该商标所标示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商品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以及在商品经销渠道中涉及的经营人员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有其特殊性。普通商标只能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驰名商标具有跨类别保护作用,即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可以通过跨类别保护的方式,将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其他与已有注册类别不同但相关的类别上。这样即使其他类别中存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也可以对其进行阻止和追究侵权责任。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我国驰名商标实行行政认可与司法认可双轨制:行政认定是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注册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商标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等4类案件中提出申请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指在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司法认定主要发生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认定主体为人民法院。两种认定方式各有优缺点,企业可根据自身商标情况进行选择。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有着十分严格的认定标准,知名度高、信誉优良是其认定的重要依据。我国实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人民法院均可认定驰名商标的双轨制,在认定上遵循下列四项原则:


01个案认定原则

个案认定原则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每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都是单独的事件,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仅对本案有效。其二,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不能单独申请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而必须依托具体的商标案件。只要争议纠纷告一段落,驰名商标认定的价值也在此终结。因此,“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02被动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在具体的商标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其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判决。当事人未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不予主动认定。


03按需认定原则

2021年发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按需认定”是指,“如果根据在案证据能够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对当事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或系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当事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部门无需对当事人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是否认定驰名商标应取决于当事人的需要,即需要当事人主动提出认定;二是只有为处理案件所需之目的才可认定驰名商标,如案件可通过其他权利不必通过认定驰名商标也可处理的,则不进行驰名商标认定。


04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现行法规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作宣传,但认定驰名商标对企业发展仍具有重要且积极的作用。随着商标知名度变高,其承载的商誉和商业价值也会变大。驰名商标的标识若被他人不正当使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消费者易被误导,认为该商品或服务亦由驰名商标权利人提供,或者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容易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也会致使驰名商标本身的显著性降低。此时通过认定驰名商标取得跨类别保护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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