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美迪诺医疗科技(湖州)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章某、湖州艾木奇生物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湖州美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2)浙湖知初字第19号
二审案号:(2015)浙知终字第269号
【裁判要旨】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信息的根本属性,是决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核心因素。对于秘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要注重引导权利主张方准确归纳其技术秘密内容,明确相较于公知技术的技术秘密点,在此基础上确定技术秘密的权利边界和保护范围。在判断被诉侵权技术信息与技术秘密是否实质相同时,应将技术秘密点作为重点比对对象。如果技术秘密点是对公知技术的重要改进,而被诉技术信息具备相应的技术秘密点,则通常可以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技术秘密构成实质相同。
【案情介绍】
原告:圣美迪诺医疗科技(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美 迪诺公司)
被告:李某某、章某、湖州艾木奇生物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木奇公司)、湖州美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奇公司)
被告李某某、章某分别曾在原告圣美迪诺公司担任研发部门产品研发副总监、技术部门电子助理工程师职务,二人任职期间均签署保密协议。后章某和李某某共同出资设立艾木奇公司,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皮下植入式葡萄糖传感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艾木奇公司与其他主体共同设立的美奇公司先后申请获得了名称为“用于葡萄糖传感电极的酶交联机”和“全自动一体式涂膜机”的实用新型专利。
圣美迪诺公司早在2005年就生产出“皮下动态葡萄糖监测系统”产品,遂起诉认为,李某某、章某、艾木奇公司、美奇公司通过使用或公开的方式,共同侵害其涉案技术秘密,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圣美迪诺公司主张的四项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及保密性的基本要求,应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并通过技术内容比对,可认定美奇公司的技术方案与涉案技术秘密实质相同。四被告明知仍获取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且存在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两个焦点问题,其一,是否构成技术秘密及其权利范围;第二,被诉技术信息是否侵害了圣美迪诺公司的技术秘密。
关于本案中是否构成技术秘密,关键问题在于圣美迪诺公司主张的两项技术秘密新颖性和相对秘密性的认定。据《司法鉴定报告》结论记载,圣美迪诺公司血糖仪针体涂膜液配方中关键性材料、配比、涂膜顺序及操作流程的综合应用具有独特性,同时,该公司根据其特别的电路设计参数、不同的传感器特性及长期积累的临床数据,在其软件程序中所采用的转换公式、滤波、处理方法、算法、参数及相应的组合也具有独特性,且未在国内外公开文献中述及或被公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均属于技术秘密。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在认定两项整体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实质相同时,并不能以在一定范围内单一因素量的变化作孤立判断。在美奇公司所用算法的基本流程、计算公式、参数以及用于回顾式血糖值计算、数据显示的大部分参数相同的情况下,可以综合判断美奇公司实时血糖监测产品的血糖值算法与圣美迪诺公司主张的血糖值算法构成实质相同,四上诉人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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