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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克集团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2-21浏览次数:10475

阿鲁克集团公司、阿鲁克幕墙门窗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阿鲁克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夏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浙嘉知初字第269号



【裁判要旨】


《公司法》确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和鼓励投资,确保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就对外关系而言,二者之间所形成的是法律明确授权的代表关系,由此,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在通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并不因公司法人的侵权行为对外与公司法人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但是在下列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应与公司法人对外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基于《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前者只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具备公司法人股东身份的情形。与前一种情形不同在于,在后一种情形中,法定代表人非职务行为与公司行为符合共同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法定代表人应与公司法人对外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阿鲁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阿鲁克意大利公司)、阿鲁克幕墙门窗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鲁克中国公司)


被告:浙江阿鲁克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阿鲁克公司)、夏某


原告阿鲁克意大利公司注册于意大利,成立时登记使用“ALUK”作为商号。原告阿鲁克中国公司是阿鲁克意大利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被告夏某原系阿鲁克中国公司员工。


2013年7月,夏某及董某某收购嘉善博大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浙江阿鲁克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阿鲁克公司)。2015年7月,原告发现浙江阿鲁克公司、夏某将“阿鲁克”及“ALUK”作为商号使用,营业场所大门处有“意大利阿鲁克幕墙门窗系统 嘉兴中转基地”字样;生产、储存的门窗系统产品上均使用了“ALUK”标识。在宣传册内,浙江阿鲁克公司宣传其“ALUK”门窗系统产品,同时宣称外斯公司为“阿鲁克”、“ALUK”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浙江阿鲁克公司与夏某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连带赔偿阿鲁克意大利公司、阿鲁克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共同侵权及其民事责任的判定问题。浙江阿鲁克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夏某作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如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所从事的是代表公司而不是个人行为,无需其个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夏某个人实施了相关共同侵权行为,则依法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夏某多年与阿鲁克中国公司产品相关的从业经历,可以认定其熟知原告的“阿鲁克”字号及其ALUK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等。继外斯公司销售假冒“ALUK”产品获利之后,夏某与其妻又收购了嘉善博大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阿鲁克公司,其更名成立浙江阿鲁克公司的目的在于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是显而易见的。结合夏某任浙江阿鲁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可以认定,浙江阿鲁克公司是夏某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与外壳。


其次,通过公证保全的证据可以判断,本案中夏某不仅通过浙江阿鲁克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在外斯公司注销后,假借外斯公司名义,与浙江阿鲁克公司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等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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