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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列罗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发布时间:2023-02-21浏览次数:10623

索尔玛代克有限公司、费列罗有限公司、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嘉兴瑞佳食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一审案号:(2015)嘉秀知初字第28号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而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从而损害竞争对手。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在隔离的状态下加以整体和要部比对。如果两者仅在文字、图形、颜色等细节方面存在差异,但构图要素组合后形成的整体表现风格与视觉效果差别不大,设计思路类似,且被诉侵权人对于设计风格上的雷同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即使被告的在后被诉侵权设计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亦不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案情介绍】


原告:索尔玛代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尔玛公司)、费列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费列罗公司)、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费列罗上海公司)


被告:嘉兴瑞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佳公司)


原告索尔玛公司系第G728472号蛋图形、第G693658号小人图形商标注册人,原告费列罗公司系第857928号长波浪图形、第G858042短波浪图形商标注册人。使用以上商标图案的KINDER JOY健达奇趣蛋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由原告费列罗上海公司总经销,其在各种宣传方式中使用了“3个愿望一次满足”的广告语。


2014年10月,原告认为被告在8月的工商查处后仍然继续销售与KINEDER JOY健达奇趣蛋外形类似的神奇魔法蛋产品,销售产品只在包装上进行细微调整,仍与费列罗商标及“健达奇趣蛋”产品包装装潢构成混淆性近似,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停止使用 “三个愿望一次满足”等广告语,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没收或销毁被告制造的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具。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比对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似度不高,商标侵权不能成立。但是,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其使用“3个愿望,一次满足”广告语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害原告知名产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蛋形包装及印制有“3个愿望 一次满足”广告语的包装盒,停止使用该广告语,并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官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及广告语的不正当竞争的判定问题。


在包装、装潢方面,本案中,考虑销售的时间、金额,以及宣传的程度、地域等因素,我们认为两原告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健达奇趣蛋产品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中的“知名商品”。被告六款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商品相比,虽然在文字、图形、颜色等细节方面均有差异,但就整体表现风格与视觉效果而言,两者较为近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易陷于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广告语方面,“3个愿望 一次满足”广告语具有原告赋予的独特含义,反映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和独特表达。被控侵权商品使用该广告语的同一性程度,明显超越了产品功能相似而必然导致的合理限度,易于引起消费者对双方的产品进行联系甚至误认,属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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