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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P公司与朗泽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2-21浏览次数:10456

SAP公司与朗泽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要旨】


本案中虽然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在有证据可以证明著作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万元的情况下,法院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案情介绍】


原告:SAP股份公司(简称SAP公司)


被告:朗泽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朗泽公司)


SAP公司系在德国登记设立的软件公司,其享有服务器端软件ECC6.0(IDES版本)和客户端软件GUI720的著作权,客户端软件连接服务器端软件之后,可以运行包括MM(物料管理)、HR(人力资源管理)等多项涉及标准化企业管理业务的功能模块。为帮助企业准确理解和正确应用上述软件,SAP公司以功能模块为单元,开发了SAP软件系列培训课程,并针对每一模块的功能和特点编写了软件培训教材,专门用于软件培训课程。涉案培训教材分别针对MM(物料管理)和HR(人力资源管理)模块,共计16本。朗泽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宣传推广自己开设的包括涉案MM(物料管理)和HR(人力资源管理)两项模块在内的十余项功能模块的培训课程,并使用SAP公司的计算机软件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截至2014年6月SAP公司公证取证时,朗泽公司官方网站显示其在上海、北京、成都、广州、深圳、大连校区十余项功能模块的培训总计毕业学员978名,网站上公布的培训费价格最低为26,800元。而根据SAP公司与其培训合作机构的授权协议,其可以从每一学员的培训费中收取40%的特许权使用费。案件审理中,朗泽公司对其网站上披露的上述数据不予认可,但未按法院要求提供其培训学员的数量、收取的培训费等实际经营情况的证据。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朗泽公司的行为侵害了SAP公司对涉案计算机软件和培训教材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SAP公司的实际损失和朗泽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SAP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故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根据朗泽公司的培训费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状态、侵权情节及持续时间,参考SAP公司向合作机构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比例等,判决朗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SAP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18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判中,当依法确定了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后,需要遵循一定的赔偿原则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而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案件的审理难点,也是权利人关注的焦点。本案判决的意义在于在侵权赔偿责任确定中切实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在已有证据可以证明著作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万元的情况下,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判决彰显了法院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也体现了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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