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专利法中,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法第45条)。欧洲专利制度除了具有上述类似的无效程序外,还有一个非常特别的程序——异议程序。
这个异议程序不同于无效程序,在欧洲专利公约(EPC) 第九十九条对该异议程序进行了规定:在刊载授予欧洲专利之日算起的九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欧洲专利局对所授予的专利提出异议通知。异议通知应写成书面的,附有理由的声明。异议费缴纳以前,异议不应视为已经提出。
通常从异议发起到异议部门最终作出裁决,平均时长为18.6个月;对于一些争议性更大的专利,则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另外,发起异议程序的官费只需要815欧,但是对一个完整的异议申请,提出官费的费用只占到很少一部分,通常情况下,准备和提交异议依据的费用为4000欧,参加听证的费用(包括旅费)通常在4000-8000欧之间。因此,尽管竞争者可以通过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异议程序对专利权发起挑战,但竞争者同样需要面对金钱和精力上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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